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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相约打猎 一人误将同伴当野猪射杀

2020-09-15 19:1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三明9月15日电(通讯员吴凯 李绍荣)近日,经福建省沙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凎有期徒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范某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12月,临近冬至,张某灿认为野猪会下山,即叫张某凎从范某棉处借得一把射钉枪改制的枪支上山打猎。三人在沙县高桥镇官庄村肃山庙附近碰面后,张某凎与张某灿二人各持一把改制射钉枪上山打猎。在狩猎过程中,张某凎误将张某灿当成野猪,开枪击中张某灿的右大腿,张某凎当即打电话叫范某棉及好友前来帮忙将张某灿抬运下山救治。抬运过程中,张某灿因枪弹击中右大腿上段致右股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张某凎、范某棉于2019年1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张某灿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范某棉提供的两把射钉枪改制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并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范某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凎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凎、范某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凎、范某棉与张某灿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中张某凎支付部分赔偿款,范某棉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张某灿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张某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范某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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