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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后怎么办?(3)

2020-06-17 19:5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被结婚’还会让当事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张力说,前述新闻报道中,胡娟在登记时发现和两人同时存在婚姻后,最终导致婚礼没有办成。再者,因身份证丢失被其他人用于从事不良行为,会导致当事人社会信用降低、个人信息泄露。 
  不少网友提出,莫名其妙“被结婚”,遭遇了这么大的精神损失,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也规定,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杨晓林称,如果证实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可追责。 
  在张力看来,婚姻登记机关须承担自行纠错的法定义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即便这种审查应当属于形式审查,不属于实质审查,但若因婚姻登记机关先前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被结婚者”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在其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拒不修改,属于行政不作为。 
  张力建议,基层民政部门在“被结婚者”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拒不更正,“被结婚者”可就其不作为导致人身权(配偶权、名誉权)、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受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机关不履行自行纠错义务属于受案范围。诉讼时效是自民政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起计算,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也可以向提供身份信息者追责。”张力称,例如在前述胡娟“被结婚”一案中,对于提供身份信息的“乡里的干部”,可以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予以追责。此外,对于“冒用他人身份的结婚者”,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因冒用他人身份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或造成名誉损失等情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建立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机制 
  发现“被结婚”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是利用“舆论升堂”才能得到一个结果。虽然很多人将责任归咎于技术缺陷,当时进行婚姻登记时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登记人故意造假等原因,但是究竟该如何撤销不存在的婚姻记录,怎样杜绝这种“被结婚”的情况才是当下最让人关心的问题。 
  对此,张力认为要从根本着手,建立身份证挂失补领后的失效制度。“被冒用”大多是身份证遗失造成的,目前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未规定身份证挂失补领后,遗失的身份证立即失效,这使得不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也要提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张力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尽到谨慎的注意审查义务,例如认真核对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照片等)与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一致,尽量避免错误发生。 
  同时,要建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自动纠错机制,并辅之以问责机制。在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例如公安机关出具认定书,认定婚姻登记的身份信息并非本人),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相关纠错程序,变更登记,及时救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杨晓林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属于婚姻不成立的情形。这种错误登记,既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予以撤销,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确认婚姻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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