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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后怎么办?(2)

2020-06-17 19:5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在苏女士看来,她“被结婚”就可能和2014年丢失过身份证有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大部分领域,还未建立起身份证挂失信息共享平台。身份证挂失并不等同于身份证失效,身份证中的电子芯片仍能够使用。 
  而胡娟两次“被结婚”的时间是在2003年底到2004年初。她起诉民政局后,通过拿到的相关信息,辗转找到了她的两个“丈夫”,这两人均在她所在的乡镇生活。这两名男子出具的说明情况显示,他们结婚时,因为配偶不满结婚年龄,就让乡里的干部帮助办理结婚证,结婚证登记的胡娟,他们根本就不认识。 
  难以撤销的婚姻记录 
  尽管可以证实结婚证上并不是本人,想要撤销结婚登记记录却并不容易。胡娟甚至曾和两个“老公”同时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但仍被建议走法律程序。 
  “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情形,被冒名结婚的情况并不在此范围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新颁布的民法典,除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可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外,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很明显,‘被结婚’不属于上述的任何情况。”张力说。 
  民政局不予撤销,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登记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基于此,苏女士和胡娟都将相关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但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杨晓林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上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两起案件中法院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不予受理。 
  在采访中,专家们都提到,“被结婚”应该认定为婚姻关系不成立。 
  “无论是无效婚姻抑或可撤销婚姻,其前提均是客观存在婚姻事实,但在‘被冒名结婚’的情形中,‘被结婚者’与‘结婚相对人’素未谋面,何谈有婚姻之实?”张力说,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婚姻“不成立”制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而“被冒名结婚”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缔结的基本形式要求,并不存在可供法律作出效力评价的婚姻关系。 
  杨晓林也认为,因欠缺本人亲自到场并表达其是否同意结婚真实意愿的形式要件,该登记对于“被结婚”一方而言,属于婚姻不成立,更不用说效力问题了。 
  “被结婚者”可向侵权者追责 
  对于“被结婚者”来说,因婚姻状态显示为“已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贵州的代女士因为购房,查询相关资料时发现自己结了两次婚,其中包括与不认识的男子王某在河北省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为重复登记结婚,无法完成购房程序,她还面临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作为一名资深的婚姻法律师,杨晓林告诉记者,“被结婚”首先会影响当事人真实的结婚登记需求,甚至造成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婚。而且,很多人在意甚至忌讳配偶有过婚史,“被结婚”的记录会给当事人造成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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