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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2)

2020-06-02 09:1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除了在民事、行政类案件中出现外,在刑事案件中也时有发生,其中以仿真枪案件最引人关注。
  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一审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刘大蔚的父母随后提出申诉。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大蔚的再审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陈洪陶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从广州市玩具市场和香港购得仿真枪存放于自己的住所。案发后法院一审判处陈洪陶有期徒刑一年。陈洪陶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陈洪陶仍不服,开始逐级申诉。
  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作出再审判决:陈洪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
  主客观因素综合影响
  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同案同判”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法治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也有助于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同样或近似的事实要获得相同的裁判结果,首先要求法官群体必须有一套相对统一的司法理念、裁判技术和规则体系,而这种理念、技术和规则又必须通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累积而成。
  浙江省有一起3人入室盗窃财物22万余元的案件,其中两人适用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刑,而另一人罗某却没有适用。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件,违反了共同犯罪量刑的基本原理。而‘同案同诉’‘同案同判’是人们对于司法的基本诉求,起诉、判决不一致会破坏法律适用的同一性,有损司法公信力。”承办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罗某盗窃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认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抗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根据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
  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说,“同案不同判”,一直使司法裁判遭受诟病,被认为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法律适用分歧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的差异。”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分析认为,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也就是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有以下3点:
  一是法条过于原则笼统,给法官留下操作空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之前的判例并不对之后的裁判构成约束。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仍旧屡见不鲜。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会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一些跨地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常以行政手段施以影响,使当地司法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进而产生了“同案不同判”。
  三是法官业务水平和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导致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存在差异。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由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上观念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现象也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判的一种痼疾,因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对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整个过程中都存在主观的自由裁量,认识不统一在所难免。
  发布案例与司法解释
  以解决法律适用分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已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广州的许霆案曾经轰动一时。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取出1000元账户里却只扣了1元。随后,许霆连续取款合计17.5万元。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重审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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