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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保障国家安全(2)

2020-04-14 08:4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此后,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制建设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为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推进了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在传统安全范畴的军事、反间谍和情报等国家安全工作领域之外,颁布或修改了一系列重要的非传统安全领域法律制度,包括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森林法、核安全法,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涉及经济安全的外商投资法以及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网络安全法等等。
  尽管当前我国在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的立法速度正在加快,但在毕雁英看来,由于非传统安全领域范围广阔、体系庞大、要素复杂、立法难度大,仍然有立法空白需要填补。
  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必须对非传统安全保障领域进行系统研究,才能建立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应当反思此次疫情的应对措施,总结经验,探索未来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逐步完善和充实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毕雁英建议,下一步,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规划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首先,在国家安全制度建设中,要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功能,同时重视舆情应对。网络互动不排除其中有部分敌对势力趁机进行恶意煽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因此,对于网络舆情,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所需信息,进行专业客观的回应、解答和帮助。
  其次,应加快生物安全领域立法。立法既要对生态提供基本的保护措施,更要为生物及其技术发展引起的诸多问题提出清晰、完整的应对方案,建设针对全球生物安全问题和疫病传播的高效回应机制。
  再次,加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一些规定衔接不紧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仍有短板,应在系统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层面细化内容和实施、监督机制。
  最后,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要统筹兼顾各安全领域间的关系。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方案的实施程序、方式、标准和责任以及对受损主体的补偿和救济,还需在制度层面进行更合理公平周全的制度设计。
  毕雁英强调,不能忽略技术发展与意识形态的关联性。“应当努力协调公众健康安全的平等保护与科技发展之间的互动平衡关系,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安全权来监督和控制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安全风险”。(记者 朱宁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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