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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牵涉复杂法理伦理判断有度(3)

2019-11-24 14:58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既事关社会平安稳定,也是人们幸福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深刻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和生活、工作方式也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加之享乐主义、自私自利、责任心淡化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目前夫妻冲突、家庭纠纷多发、频发,离婚率居高不下,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促进夫妻恩爱,构建和睦的家庭关系,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社会共同努力。首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尤其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每一个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心和谦让、包容、理性精神,夯实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方式、提升家事审判能力,配强配齐配优家事审判法官,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注重社会效果、公序良俗,又注重法律效果,严格依法按程序审理,通过一个个案例传播、弘扬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记者 赵红旗)(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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