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家事案件牵涉复杂法理伦理判断有度(2)

2019-11-24 14:58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据此,法院判决,崔某甲由被告崔某抚养,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崔某支付崔某甲抚养费53594元。
  非婚生女有法保护
  抚养费用依法支付
  4岁的女孩小红(化名)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李某在河南生活,而小红的父亲老胡在重庆生活。老胡虽然承认小红系其非婚生孩子,但自小红出生后,并未承担小红的任何抚养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小红将其父老胡诉至宁陵县法院,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
  老胡辩称,他可以承担抚养费用,但应依法按照原告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收入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红系被告老胡与李某非婚生女儿,2015年8月10日出生,一直由母亲李某抚养,被告老胡未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跟随生母生活,被告作为生父应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应按重庆标准计算抚养费,遂判决被告老胡每年支付小红抚养费8048元,于每年8月10日前付清,从2015年8月10日出生开始计算至满18周岁止。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彩礼应当酌情返还
  男子武某与女子何某均为1992年出生。2018年12月,两人举行婚礼,没有登记结婚。
  2019年4月8日,武某向宁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同居前财产各自所有,依法责令被告何某返还彩礼20余万元。
  庭审中,武某说,两人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六订亲,何某向其索要现金彩礼10万余元,2018年12月,两人商量婚事,何某电话里再次索要现金14万元,否则取消婚礼,于是他便再次给何某10万元现金。两人同居后,感情不和,整天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何某不允许其身上有钱,只要见他有钱,包括微信、支付宝,不管多少都弄走,稍有不顺,何某就对他打骂,经常被何某掐、打一 身伤。2019年农历正月,何某再次因生活琐事和其生气,从此回娘家分居生活,武某及家人多次赔情道歉叫何某回家,均被拒绝。
  何某辩称,武某的彩礼钱都是礼品折款,以用于购买衣服、购买礼品,且已经消费。
  法院认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等。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原被告婚约当事人按农村风俗订立婚约属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善良的公序良俗在民事活动中是应提倡和遵循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彩礼款项中,有原告向被告一方赠与行为,且被告已用于购买衣服、购买礼品且已经消费,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彩礼现金10万元及举行仪式前给付的10万元,双方共同生活半年以下,且彩礼数额较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彩礼的返还数额以还11万元为宜。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