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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疯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0余万 检察官精准追诉(2)

2019-10-17 13:4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拖了几个月后,一些投资人惊觉可能被骗,纷纷报案。消息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就有上百名群众聚集在公安机关门外。鉴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便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 
  2017年1月17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华、李萍及其下属经纪人刘丽批准逮捕,并主要围绕定罪量刑和追赃挽损提出了十余条侦查建议。 
  罪名认定 
  不惧疑难精准追诉 
  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虽然以王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但王华的行为仅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准确的。王华多年集资,其行为和主观认识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后相比发生了明显变化。王华辩称自己也是被害人,是被李萍和北京总公司骗了,她是真的相信总公司一定会上市,会给投资人返利。对这一辩解,承办检察官认为与证据中显示出来的客观事实并不符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梳理了100余份书证和200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王华的记账本,分析各项证据,将王华的犯罪事实认定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华作为李萍下线的时期,王华前后将3000多万元集资款转账给李萍,李萍再将返利返给王华。第二阶段是王华独立后,自负盈亏阶段。在这个阶段,王华明知吸收的投资款并未用于真实项目,也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采取“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的方式继续收集资金,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王华名下的多处房产均是在其自负盈亏期间购买,而公安机关调取的王华购房凭证则显示,王华是用投资人的信用卡刷卡买房。以上两项补充侦查证据说明:在第二个阶段,王华主观上是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行为应当定性为集资诈骗。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了一些线索,可以证实张强在王华实施犯罪期间扮演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一是有大肆宣传,号召周围亲朋好友、同事同学投资的行为;二是负责为公司招聘员工,安排员工进行宣传、讲解产品;三是负责计算投资人返利,并实施具体的返利行为。 
  检察官询问张强时,张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自己一直在外地,并未参与王华的犯罪,王华也为张强的行为百般遮掩。但证据是实实在在的,在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方向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张强进行追捕追诉。2017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强抓获归案。2018年11月,张强被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庭审交锋 
  举证析理严防死守 
  2017年9月30日,龙泉驿区检察院将王华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30余本卷宗被送至龙泉驿区法院。 
  法庭上,辩护人对本案罪名认定和借款的认识问题均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王华等人向投资人借款应当算作民间纠纷,借款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公诉人对此早有预判,在庭前就查阅了大量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证据审查和引导证据补充工作。 
  通过对全案整体的审查梳理,公诉人指出本案中借款的性质其实并非“借款”。王华一开始就大量以借款的名义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签订了一些所谓的借款合同。但其借款后给借款人的返利方式和投资项目的返利方式一致,王华向众多“借款人”许诺的收益前景和她向其他投资人宣传的内容并无不同。因此,借款应当计入犯罪金额,并应按照借款时间先后,2014年6月以前的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2014年6月以后的计入集资诈骗罪的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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