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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空抛物坠物织密责任之网(2)

2019-09-30 13:19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研讨现场,多位与会人员认为应依法强化物业公司、业主的职责及赔偿义务。
       “要强化物业公司的责任,搭建好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防护网。”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巡回监督组组长张能宝指出,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追究物业公司相关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很充足的,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有关管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能宝认为,当物业公司与案件有所牵连但无法明确其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应将物业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适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吴孟栓在发言中也肯定了物业公司在此类事件中的作为义务,“要想把物业管理的责任落实,除了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在内,也能够积极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他指出,一方面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有效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甚至提起公益诉讼,逐步推动物业管理责任的具体化。
       程琥则认为,有必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就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将这一部分的职责义务纳入条例之中”。
       系统发力实现源头治理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注重依法治理、强化责任追究等事后救济的同时,加强事前预防、实现源头治理,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程琥指出,应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特殊的职能作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此类案件,行为人违法成本很低,但是受害人维权成本很高,特别是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实行‘株连式’的赔偿效果也不好,这类判决上诉率较高,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他解释说,通过刑事审判打击高空抛物坠物有如“大炮打蚊子”,效果也欠佳,“应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政府的作用,从源头上化解高空抛物坠物纠纷。”为此,他建议扩大行政诉讼的涉案范围,将十二类案件纳入其中。
       “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陈洁认为,如果能够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在物业公司或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保险基金的先行赔付制度,之后再依法追偿,就能够在调解阶段有效解决一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应当高度重视多管齐下、多元共治的理念,充分运用各个法律部门不同法律手段进行系统性治理,尤其要注重发挥刑事处罚手段惩罚与教育的效果,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实务中已经有很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很好案例。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常见的例如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相应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后,如果认定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也可以认定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考察高空抛物行为所发生的不同的场合、对不同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尤其慎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区别地认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积极发挥刑事处罚手段惩罚和预防的作用,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不断减少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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