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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4)

2019-07-18 14:4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诉讼过程】
  2017年9月26日,四川省屏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彭美春、谭义洪、肖体洪等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23日,屏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全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先后8次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案件性质和后续侦查方向。同时,指派业务骨干分工负责审阅卷宗、调阅涉案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与侦查人员复勘现场和走访当地开展调查工作。通过以上工作,将案件的事实和线索由最初确定的1个罪名1起犯罪事实扩展到3个罪名13起犯罪违法事实,初步认定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3月28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先以彭美春、肖体洪等8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相关漏罪、漏犯仍在同步侦查过程中。同时,先后3次前往屏山县公安局协调参与补充侦查工作。2018年7月27日,公安机关经认真细致的工作,依法查明彭美春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遗漏罪行和参与打架、赌博等多起违法事实,查明该犯罪集团漏犯陈涛、黄昌平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补充证据材料20册,将遗漏犯罪违法事实12起,13名遗漏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自2011年开始,彭美春、陈涛、谭义洪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彭美春在该组织中起着领导、指挥作用,陈涛、谭义洪、肖体洪为重要成员,李勇、林德彬、郑海才等17人为组织成员,犯罪组织结构清晰,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鉴于该组织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未制定形成“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没有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实力,也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检察机关未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8年9月25日、10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起诉遗漏被告人和违法犯罪事实,追加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法庭审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美春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对谭义洪等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六年有期徒刑。2019年5月5日,该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对涉案人数众多、且时间跨度大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如果就案办案,没有坚持深挖彻查,极易导致对恶势力犯罪不能“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检察机关审查该类案件时,要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意识,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案件加强重点研判,对案件中反映出来违法犯罪事实、涉案人员、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关联对比,认真梳理查找隐藏的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通过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打击。审查中如发现有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要注重审查的亲历性,通过全面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走访涉案地区群众等方式,查明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结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程度以及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对是否系恶势力犯罪作出准确认定。同时,要注重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准确把握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的界限。
  本案中,以被告人彭美春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逞强立威和争夺当地水果收购生意,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未局限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事实,而是主动作为,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追诉12起遗漏的违法犯罪事实和13名遗漏集团成员,并依法认定彭美春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其从重处罚,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精准打击和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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