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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3)

2019-07-18 14:4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结合已查明的犯罪,初步判断该案可能涉嫌有组织犯罪,因此,围绕是否存在有组织犯罪,先后通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和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多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的方式,向公安机关共计提出补充侦查意见320余条,高质效推进补侦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成立专门办案组,配强办案力量,经过迅速高效工作,补充证据材料117册,查明新增有组织的遗漏犯罪事实8起、违法事实3起,查清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成某某、黄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同时将唐某某、陈某某、洪某某等5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移送渝检一分院审查起诉。11月23日,渝检一分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对被告人成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2019年1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被告人成某某限制减刑;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并对被告人黄某某限制减刑;对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等12人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七年有期徒刑。
  【指导意义】
  本案系经对多起存在关联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串并审查,在审查起诉期间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是从聚众斗殴等涉众型暴力案件中敏锐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3人3案涉恶犯罪案件过程中,敏锐意识到聚众斗殴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犯罪中隐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可能性较大,遂从分析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的起因、过程、人员纠集情况、社会危害程度、成员相互关系等方面着手,深挖细查、成功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并建议公安机关扩线侦查,进而将多起分散案件并案侦查,逐步厘清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轮廓。二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自行调查核实证据。检察机关在详细开列补证清单退回补充侦查的同时,注重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增强司法办案亲历性,通过自行复核关键证据、走访犯罪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方式,提升了认定证据的精准度,增强了案件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准确适用法律。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公安机关补充大量证据材料,查清全案事实,补充移送多起遗漏犯罪事实、违法事实;立足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对涉案的多名组织成员进行追捕追诉。同时,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普通刑事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3. 彭美春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准确追诉漏罪、漏犯,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
  【要旨】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现案件涉黑涉恶但未予认定的,应当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明确侦查方向、补充收集证据,并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查实黑恶势力组织结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被告人彭美春纠集陈涛、谭义洪、肖体洪、林德彬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逞强立威,扩大了非法影响,后为争夺水果收购生意,继续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彭美春为首要分子,陈涛、谭义洪、肖体洪为重要成员,李勇、林德彬、郑海才等17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7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在屏山县锦屏镇、屏山镇、龙溪乡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5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事实6起,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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