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经典案例 >

逃犯化名进厂打工 投保后死亡获补偿

2014-02-07 18:24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本报讯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蒋成坚)在逃犯余某化名进了福建一工厂打工,工厂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余某在上班工作时间意外死亡,其家人要求理赔遭拒。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保险公司一次性补偿余某家属6万元。

    2013年4月26日,江西人余某化名刘某到闽清一家陶瓷厂打工。2013年5月6日,工厂为余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字登记为刘某,保险金额为30万元。投保后不久,余某在工厂上班时意外死亡,余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经闽清县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死者实际名字为余某,为网上在逃犯,化名刘某在陶瓷厂打工,上班时不慎摔倒致后脑着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件为意外事故。死者家属认为:余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且被保险人“刘某”就是余某,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余某使用了刘某的名字而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应支付死者家属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医院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上的名字都是刘某,不能认定死者就是余某。陶瓷厂投保的保险属于记名保险,并以清单登记的被保险人名字为准,余某不在被保险人范围内。虽然余某在上班时摔倒,但不能表明是摔倒致死,余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引起的,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并提供鉴定意见为“死者因自身疾病(如高血压)引起左侧基底节及中脑区出血死亡可能性大”的司法鉴定书。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闽清法院认为,陶瓷厂为员工向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刘某名下所指向的对象确实是余某,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余某使用化名刘某的身份而否认余某为被保险对象。鉴于余某死因不明,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余某家属6万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