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涟水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刘海蛟因贪腐获刑(3)
宣判后,被告人刘海蛟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2日,经二审审理查明,刘海蛟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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