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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刘海蛟因贪腐获刑(2)

2019-03-19 12: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2017年3月,淮安区人防办主任被纪委审查,刘海蛟和王某丙怕收受谈某这20万元的事暴露,刘海蛟安排王某丙去找谈某补打20万元借条。王某丙约谈某在淮安大学城附近见面时提出,之前送给他们的20万元,要打借条,谈某说不需要,如果组织查到,其就说是借的。后刘海蛟向谈某提出,要将之前送给他和王某丙的20万元退给谈某。2017年5月,刘海蛟将这20万元打到谈某账户上,后谈某和刘海蛟在淮安万达附近一茶吧见面时,刘海蛟讲王某丙已被纪委调查,说送给他们的20万元如果被组织查到,就说是朋友借的。 
  购私房,挪用公款 
  2012年12月,涟水县人防办要购一辆移动指挥车,刘海蛟再次想到老同学谈某。他让谈某到北京联系了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该公司提出要想买下指挥车需预付60万元定金,但当时县人防办没有这笔资金。此时,刘海蛟又想到一位熟人,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刘海蛟派王某丙找朱某:“涟水县人防办要购一辆人防公务用车,如果走正常招投标程序会需要较长时间,怕完不成任务,刘主任提出借60万元用于购车,并讲等招投标的钱下来即归还。”王某丙还要求朱某将借款打到他个人卡上,否则单位还是无法购车。之后,经朱某与其他股东协商,同意将钱借给县人防办,不借给王某丙个人,还要履行手续。后王某丙在财务经理周某处办理了60万元借款手续,并在借据上加盖了县人防办公章。 
  借款当天下午,根据刘海蛟要求,王某丙将60万元转给了谈某,谈某又将该款汇到北京这家公司,后这家公司没有中标,该公司又将购车款退给谈某。这时刘海蛟想在南京购房,急需一笔资金,他给谈某一个银行卡号,让谈某于2012年12月10日将60万元汇到该卡上,其妻子拿此银行卡上的资金用于买房。直到事发前的2017年5月,刘海蛟才将这60万元借款还给了朱某。 
  谋私利,疯狂受贿 
  2011年,县委组织部对县人防办干部王某丙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干部被推荐进干部库,将来优先提拔重用。当时刘海蛟给单位相关人员打招呼,让他们投王某丙的票。在刘的帮助下,王某丙顺利被选进干部库。为表示感谢,王某丙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刘海蛟家送给他2万元现金及一条珍珠项链。2012年上半年,县人防办干部要进行调整,刘海蛟向组织部门极力推荐王某丙任县人防办副主任,虽然事情后来未办成,但王某丙心里还是非常感谢刘海蛟。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丙到刘海蛟家送给他1万元现金及价值8000元的金块一个。 
  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中秋节前,刘海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原涟水开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成某为感谢刘海蛟对他公司所做工程关照而送的购物卡共计6000元。其中,每次春节送2000元、中秋节送1000元。 
  据查,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刘海蛟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王某丙共同收受谈某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刘海蛟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谈某、吴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落法网,数罪并罚 
  2017年7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对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原主任刘海蛟采取逮捕措施。2018年12月5日,涟水县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涟水县人防办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刘海蛟犯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向涟水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涟水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及被告人刘海蛟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刘海蛟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海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海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海蛟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单位受贿、部分受贿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刘海蛟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海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单位涟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未退的违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刘海蛟未退的违法所得4.6万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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