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获刑14年半 受贿手段五花八门(2)
2.犯罪手段多样,贪欲令人咋舌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李作良利用长期在建设局、住建委担任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 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在相关工程加快审批进度、未批先建不查处、减免相关配套规费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2次索取、收受现金、房产、家具、高尔夫球杆球包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1万余元。这也是其被控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 检察官指出,李作良这笔受贿时间跨越9年,数额占其受贿总额的43.3%。这种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人员结构和利益链条相对稳定,具有很强的隐秘性。 此外,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向某燃气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索要价值125万余元的奥迪Q7车一辆,并要求该单位承担保养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检察官指出,从李作良的受贿行为来看,其作案手段多样性特征明显,其直接收取、索取现金的数额只占受贿总额的10.9%,其他受贿行为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隐蔽方式。例如高价卖房,高价租房,索要房产、汽车不过户,以借为名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作掩饰,免费装修,免费更换空调,借婚丧嫁娶和节日期间迎来送往敛财,让别人支付其个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医等方面的开销,等等。可以说,李作良借着所能想到的各种名义,行受贿之实,其贪念之深令人咋舌。 而行贿人王某也证实,李作良为其孙女过一周岁生日时,自己曾把装有6000元现金的红包送过去表示祝贺。在李作良儿子结婚前,又送给李作良4万元贺礼。李作良岳母去世时,还送给了李作良2万元现金。 王某还证实,按当地风俗,像这些红白喜事,在正常的人情往来中,2000元基本上是最高额了。自己在单独给李作良大笔现金的同时,也和其他人一样,只在账桌上登记了2000元。 李作良到案后供述承认,一些人通过婚丧嫁娶等事宜给自己的钱,远超出了正常的交往,自己深刻认识到这就是一种受贿。 3.庭审辩论聚焦三个问题,公诉人回应有理有据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李作良所有犯罪的指控,均以多媒体形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作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李作良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而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则集中在一笔300万元的贿款是否为借款、奥迪车是否为借用,以及被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等事实上。 对此,公诉人当庭逐一进行了阐释。 关于300万元是否为借款,公诉人指出,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当时说得很明确,打借条只是个形式,不需要还款,是为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就说是借款”。从实际看,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至案发始终未履行,这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针对奥迪车是否为借用的问题,公诉人指出,李作良始终配有公车,涉案的奥迪Q7实际上一直由其个人占有,长达近5年,特别是该车曾长期由其特定关系人使用,车辆费用却由公司承担。该案不属于违规借用公司、企业车辆用于公务活动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被挪用的3000万元是否为公款?对此,公诉人指出,证据显示,借出该笔款项的公司实际由临沂市住建委控制,如此大笔的支出需要得到住建委领导同意后才可以支出。李作良辩解借出该款不需要其同意,不过是为了逃避刑事追究,罔顾住建委实际控制该公司大额资金支出这一事实。其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符合客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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