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卫指挥失当致学生一死两伤,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这么判(2)
SUV司机是在信号灯为黄灯的情况下超速通过学校路口的,根据常识判断,此时小邢通行方向的信号灯为红灯,属于禁止通行状态。按照学校的通常做法,此时学校门卫理应提示学生禁止过马路,实际上却催促学生尽快穿过马路。以小邢的年龄所具备的认知水平,其应对过马路的规则及禁忌有所了解,却仍然违反规则横穿马路,一方面是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但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对学校的高度信任。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正是因为学校门卫的催促与指导,以及被告学校注意义务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导致了小邢死亡结果的出现。 一审法院认定,SUV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剩余20%的民事责任由学校承担15%,小邢承担5%。 学校赔偿学生家属14.9万余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语言大学附属大连高级中学赔偿白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万余元。 学校不服提起上诉,学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红灯时门卫喊“快走”;根据法律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仅限于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对于学生离开学校,其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学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学校在放学时指派老师护送学生从教室至学校大门前的马路边,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受害人不听劝阻“闯红灯”过马路造成的损害,应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小邢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仅差两个月就年满十八周岁,就其年龄和高中所学的知识,应当对过马路的规则和禁忌有所知晓,却仍然违反法律规定“闯红灯”横穿马路,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其监护人明知学校门前车流密集,放学后没有接孩子回家,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佟亮)(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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