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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百姓生活的价格,谁来定、怎么定(2)

2018-08-12 22:09来源: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许光建建议,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针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大力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通过行业协会、社会媒体、消费者等多方参与,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立体全面的监督。

  2.价格管理体制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定价权谁属

  【案例】长期以来,我国铁路票价的价格固定,不随市场情况改变。2016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放开高铁动车票价,将定价权赋予中国铁路总公司,标志着高铁票价逐步走向市场调节。

  今年4月,铁总有关负责人介绍,从4月28日起到今年年底,铁路部门将下调28条城际铁路部分动车组列车票价,部分线路的折扣将达到20%。未来,将按照市场供需状况执行票价灵活浮动,逐步试行“一日一价”。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经济监管法律,与价格法相配套的还有铁路、电力、邮政、电信等行业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宗杰表示,从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价格管理权限的设定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主导制定模式(如民航、港口),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主导制定模式(如电力、石油)。价格法也对这一体制进行了确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早在2013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副校长赖明勇就指出这一体制存在的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列负责、共同施政,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管价体制和机制,‘有利大家抢,有难大家推’。不少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价格和收费以主管部门为主定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给人为操作涨价提供了可乘之机。”

  他建议,应统一管价体制和机制,明确价格部门对价格工作的主管权,有关部门只有配合权,或者价格部门有权对价格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权,强化价格部门统一监管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价格机关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价格管理和监督的权限、法律责任,同时要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更紧密配合的工作职责和权力等。

  不过,业内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价格管制,特别是定价权,是产业监管机构最为重要的监管手段,价格管制的缺失或不到位会使产业监管大打折扣。而由一个综合性的价格部门为所有的产业制定价格,在专业分工越来越深入后,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都会发生问题。因此,价格制定权应当由行业监管机构统一行使。”郭宗杰指出。

  他表示,国外较少设立专门的综合性价格管理部门,主要是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竞争机构的竞争规制为主,“这种管理模式似乎更为合适”。

  3.价格管制范围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种类应进一步扩大

  【案例】今年3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通知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取消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内人士指出,实行市场化收费后,律师代理案件会考虑自己的特长和专业技能,按照律所要求制定自己的收费标准,同时可考虑耗费时间、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来综合定价。

  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许光建表示,当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已大幅度缩减,97%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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