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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 7月31日起施行

2018-07-04 09:51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记者 李 春)近日,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布,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于2002年,对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为履行我国政府承诺,需要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此提上日程。2017年8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今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公布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18条,从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确认和保护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扩大了奥林匹克标志及其权利人的范围,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为在中国境内申办、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相关标志,权利人为在中国境内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申办、组织机构。
  《条例》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规定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条例》完善了奥林匹克标志确认和许可程序,规定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由其公告;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同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权利人应当将合同中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使用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条例》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条例》增设了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和续展程序,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条例》将为我国今后举办各类奥林匹克运动会奠定法律基础,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奥林匹克运动推广普及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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