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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 法院认定其为未注册驰名商标(2)

2018-03-02 13:43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这是“新华字典”纠纷案中需首先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相关机构关于“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显示,在参与调查的读者中有70.34%的人使用过《新华字典》,并有39.3%的读者知道《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近60年间“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专家指出,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弥补了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抢注”现象。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想要获得充分保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更应立足我国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近似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华语出版社认为,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将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法院认为,“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也就是说,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如果商务印书馆的实际经营行为构成了垄断并符合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相关市场竞争主体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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