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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改判:公民尊严 法治正义

2017-12-30 16:13来源:人民法院浏览:手机版

  焦点

  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于欢均提出上诉。媒体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山东于欢案”进行报道,案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被告人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关注

  本报刊发《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于欢案审理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指导意义》等系列文章,就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使类似案件的判决更符合常理,更能被民众、为社会所接受,是我们应该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点评

  从一审到二审,于欢案留给人们最大的思考依然是舆论与法治应该有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于欢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社会各界关注司法个案裁判,关心司法公正,这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一种体现。山东高院关于于欢案的二审判决,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引发全社会对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重新思考和广泛关注,而确保个案裁判更好地兼顾法理情,使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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