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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施行

2017-11-15 15:25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市2014年7月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建立大部门市场监管新体制以来,又一次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大部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进行确认。
  《若干规定》从适应天津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该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层级高。《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大部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内容全。《若干规定》跳出全国其他地方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立法的框架,对市场监管部门的主体地位、职责范围、执法程序、执法证件、执法监督等作出全面规定。三是富有创新性。《若干规定》授权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等制度规范,报送天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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