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最核心财富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综(4)
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合同性权利性质,保护的主体是企业,张志成建议,企业应提高意识,构建有效的制度和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约定好权利义务和责任,管住信息,管住人。 在当天的商业秘密保护分论坛上,在孙佳恩的主持下,很多企业也从自身角度表达了自己的需求和观点,一些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真相科技董事长石松先生指出,商业秘密保护常规的保护模式是事后保护,而通过法律科技手段可以将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商业秘密,如产品设计、视觉形象、过程数据、经营数据等各种类别的商业秘密通过法律科技工具自动快捷的进行法律主权的确立,从而将商业秘密保护由事后保护转向事前保护。 张鑫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要重视安全与效率的并行;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边界,商业秘密的取证应当跟上互联网的发展节奏。 创鼎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刘光裕从鉴定的角度,对企业维权提出技术秘密点给出两个操作层面的建议。一是对提出的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非公知性要有个初步判断。“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对于企业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我们在鉴定分析过程中发现该内容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了,它的非公知性并不成立,导致后续维权工作无法继续展开。”另一个建议是,对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的同一性要有前瞻性预测,“也就是你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最好是能够在侵权嫌疑人的技术方案中找得到,并具有一致性。同时,对于同一性的技术内容的取证和同一性认定的技术难度都要有一个评估,以便同一性鉴定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给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他提出,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制定,有非常周密的安排和完整的调研计划,具有借鉴意义。其不仅规定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获得的,而且规定了防止滥用措施、程序和救济规则;既规定“成员国应当规定必要的措施、程序和救济以确保就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获得民事补偿”,又规定措施申请必须保持“合理且公平;必要复杂或昂贵,或需要合理的时间限制或准许拖延;有效且有说服力”。指令还规定,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可以采取的措施也很多,例如召回、夺去侵权商品的侵权特征、销毁等等。(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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