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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扶持力度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亮点

2017-09-26 14:0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原法由7章扩展为10章,条文由45条增加到61条。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数量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9.6%,是企业中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制度顶层设计、改革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出了现实需求。
    此次修改把握的主要原则和思路有三方面:一是坚持“三个平等”,处理好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关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增强本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中小企业有获得感。三是坚持促进和服务,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律规定可行性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看,此次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需要,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的需要,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需要,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
    此次修订的幅度较大,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新法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了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与现行法律政策良好衔接的同时,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在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新法也作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理顺政府协调管理体制
    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
    新法规定,国务院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全国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
    明确多项税费优惠内容
    税费负担重,一直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多项税费优惠内容。
    新法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新法还明确了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和主要税种以及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高等学校毕业人、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作出规定。此外,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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