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大数据时代 电子取证怎样锁定“黑手”(5)

2017-09-22 12:5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杜晓  实习生 张希臣)(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