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表情包”狂欢:娱乐与侵权的界线呢?(2)

2017-09-22 12:52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除了媒体报道的因将表情包或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而引发的纠纷,在多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app平台上,还有普通人因为自己的肖像被朋友在群聊时“玩坏”了,而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案例。

  如张某诉李某案。二人是同学,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某负责摄影,留下了不少张某的照片。随后,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张某的照片制作成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同学群内转发。随后,表情包很快流入社会,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使得张某因精神压力大而被迫就医。面对张某的指责,李某却以只是为了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可能会侵权

  据了解,今年以来,用户向律师咨询有关使用表情包是否侵权的明显增多,问询内容主要集中在“将朋友的图片制作成表情包发布是否涉及名誉权”“使用名人、明星形象的表情包,会不会被诉讼”等。

  “如果截取表情包图像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或其三代以内近亲属同意,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表情图形存在对权利人的不适当“艺术”处理,体现为一种“丑化、歪曲”的效果,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利用了特定的名人肖像、影视剧片段,还可能侵犯影视剧的著作权。”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补充说。

  记者注意到,侵权现象并非完全独立,有时一种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可能同时侵犯两种或三种权利。

  陈堂发告诉记者:“类似截取‘慰安妇’老人头像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是以特定的方式呈现的肖像,应该受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调整,著作权的责任承担不能替代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具体追责时,使用者不知情往往不需要负责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表示,“使用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只负有删除义务,不负有赔偿义务。”当前中国的著作权法,往往不追究终端消费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

  “平台对表情包也没有事先审核功能。平台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义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表情包所有的内容都由用户自己上传,网站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表情包是网站要求某个人去做的,这时候出现问题网站才承担责任。”

  二次创作可以受著作权保护

  “表情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运用特定符号,体现了一定的内容。同时,表情包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通过有形的方式复制。”陈堂发认为,表情包也可以是二次创作行为,以他人作品为基调加以明显地改编,且在引用的基础上内容与表达方式的改变很明显。

  “二次创作比较典型的就是利用明星的剧照等制作的表情包,比如尔康、达康书记等。”陈明涛说,“我们把二次创作叫作演绎作品或者改编作品,演绎作品和原作品之间只要有一定区别性的改编就可以了,不需要改动特别大。通常情况下,二次创作对创作性的标准要求很低。在图上加一句话,也算是二次创作。”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