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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重要节日必烧头香 每天出行算“吉利”方向(2)

2017-09-20 18:1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执纪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意组织参加封建迷信与组织参加邪教的区别。“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有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各种控制方式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达到“教主”实施专制、满足个人野心、为所欲为的目的。封建迷信没有任何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迷信活动实施者和参与者之间一般相互自愿,来去自由。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
    注意组织参加封建迷信与领导、管理宗教事务的区别。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领导好、管理好宗教事务是一些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现实工作一些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宗教事务的领导干部参与一些宗教事务,或者与一些宗教人士接触,是正常的工作职责。但是,如果有的干部打着管理宗教事务的幌子,趁机搞封建迷信活动,则构成违纪。在认定中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实事求是地分析党员参与的目的和出发点,是理想信念缺失行为,还是正常的工作范畴。
    注意组织参加封建迷信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的区别。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组织或者参加这些活动不应受到追究,确有不适当行为的,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注意组织参加封建迷信与正常的参观游览活动的区别。党员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游览或者参加活动仪式,其目的如果是为了游览或者工作目的,也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注意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如果党员组织参加封建迷信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应当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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