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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管住网络水军? 是否靠立法规制尚存争议(2)

2017-09-19 20:2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一类是舆论领域的网络“水军”。此类网络“水军”是被雇佣的大批对网友意见进行观点批判或观点维护的人,造成虚假宣传效果,最终表现为虚假民意。“这一类网络‘水军’带来的问题实际上更严重,因为是作为舆论引导的方式出现的,特别是舆情事件的网络‘水军’。”但王佳航同时强调,在舆情引导过程中,事件当事人实名表态,对事件发展进程进行适当干预,疏解矛盾,则不属于网络“水军”,而是正常的网络交互。

  目前法律手段略显不足

  尽管网络“水军”行为样态纷繁复杂,但随着网络治理立法进程日益加快,对于整治网络“水军”,我国在立法规范层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网络“水军”本身虽然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其部分行为方式的规制,在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沈括介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等,网络“水军”的行为对于这些罪名都有可能触及。此外,网络“水军”散布一些诋毁企业的虚假信息也可能涉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强调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此外,如果是涉及到一些虚假评论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的相关规定,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中也有所涉及。

  “这些规定都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制了网络‘水军’的违法行为。”吴沈括说。

  但对于如何给网络“水军”定罪处罚,吴沈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网络‘水军’本身是寄生于互联网的存在,倘若它仅作为一般的网络营销或公关手段,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违法后果,则无需过多干涉。但如果网络‘水军’不仅制造话题、恶意炒作、影响舆论,还直接对他人的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造成现实侵害,已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则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理网络“水军”正当其时

  就在前不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网站对跟帖评论负主体责任,未来应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并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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