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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不得已的正义(2)

2017-09-06 20:1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对于闵行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很多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些人异议说是否会侵犯人权?是否有法律依据?一个区推出这项制度是否有权限?这样做是否合适?存在不同的声音是不可避免的。

  对于性犯罪要从犯罪学的角度去研究和了解。在国际上,尤其是在一些欧美国家,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防治非常重视,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的梅根法案、终身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职业(不是从业禁止一段时间),甚至“化学阉割”这样一些看上去有些“极端”的制度恰恰是在这样一些至少在形式上特别强调人权保障的国家诞生——尽管也有争议,但是仍然立法确立、实践推行。他们对于儿童性侵有非常扎实的实证研究,对性犯罪,尤其是性侵儿童的罪犯了解、研究透彻,在两害相权之间做出了侧重儿童权益保障的“不得已的正义”选择。

  这些国家的很多实证研究结果令人震惊,研究结果让决策者对于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例如,美国的一项经典研究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数是31个。荷兰有一项针对还没有入狱的恋童癖研究发现,50%的受访者承认和10名以上的儿童有性接触,14%的人承认超过和50名儿童有性接触,6%承认和100到200名儿童有性接触,更令人震惊的是90%的被调查者宣称自己不打算停止恋童行为。

  在我国一直缺乏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实证性研究,公众对那些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孩子的群体缺乏必要的了解,尤其是对其危险性缺乏认识。对目前国内有关儿童性侵的研究进行初步梳理,一些还不成熟、严谨的实证性研究所调查发现的儿童性侵发生率(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性侵的比例)大体都在15%左右。本人在多年前初步调查的儿童性侵发生率结果接近20%,近年通过在部分基层法院的了解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比例已经在所有性侵案件中占比超过了50%,我国台湾地区则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超过了70%。

  国外有些媒体将中国称为恋童癖的天堂。由于不少国家严厉打击性侵儿童犯罪,包括将持有、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梅根法案公开性侵儿童罪犯的身份信息、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结果,很多有恋童癖好甚至犯罪前科的“老外”专门跑到中国来了,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儿童色情禁止法律,也没有“梅根法案”,更没有针对性侵前科人员的从业审查与禁止机制。这表明我们国家在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必须要尽快改进,在国家法律作出重大改革之前,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一些个案以及具体制度的试点积累经验,推进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完善。

  去年,浙江慈溪推出公开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的试点,但由于存在较大争议、顾虑太多,加之一些专业人士对于公开有性犯罪前科的身份信息的做法有很大的担心,怕产生吊打效应,产生株连家属包括未成年子女等效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公开一例前科人员身份信息。后来慈溪对“中国版梅根法案”进行了改进,今年7月份慈溪的九个部门推出了修订版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了包括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登记、申请查询、信息公开、从业禁止的一体化机制。

  闵行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在思路上还是比较稳健的。闵行的探索没有把落脚点放在公开有性犯罪前科人员身份信息这一容易产生争议的敏感点之上,而是选择建立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以及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职业的从业禁止上,相较于慈溪的探索有更扎实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刑法》第100条也有前科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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