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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不得已的正义

2017-09-06 20:1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我们国家在预防和打击性侵儿童犯罪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等必须要尽快改进,以跟上公众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容忍度降低以及回应其希望更加强化打击和建立预防机制的呼声。上海市闵行区建立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是一个很好的探索。

  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其女被某民办中学物理老师钱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被告人钱某最终被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一案件也促成了闵行区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的建立。

  国外一些国家可能因为一个案件或者事件促成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或者制度的出台。例如美国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统,韩国的“熔炉法”,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或事件就可以促成一项法案的出台、一项制度的完善、一个机制的建立。近些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个领域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办案机关或者部门,已经非常注重从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制度、机制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并且针对性的推出改进的制度、机制甚至是立法完善建议,以最大可能避免类似事件、悲剧的发生。上海市闵行区建立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示范。

  对性侵未成年人的预防和打击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但是与国外相比,无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刑事政策上,我国都没有很多发达国家那么严格,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作为一个独立议题区别于成年人性侵问题单独对待。这跟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认识不到位有重大关系。比如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方,带有很强性意味甚至是典型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只是被当成玩笑来看待。一些恶劣的性侵儿童的案件,实际上被和解或者忽视和隐瞒了,犯罪黑数非常高。最近热炒的南京火车站猥亵儿童案,受害幼女在被猥亵全程没有任何反应,更令人诧异的是,加害人竟然选择在公共场所旁若无人公然猥亵。事件曝光后,很多人包括当事人的街坊邻居,都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

  舆论现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反应并没有当事人那样麻木和茫然,近些年来,国家的主流舆论、观念对于性侵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公众的容忍程度越来越低。但是,与此相比,我国现行关于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刑事政策,防控机制存在滞后性,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例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某网红恋童癖事件,该网红涉嫌建立儿童色情网站,还搜集和展示了很多儿童色情照片等,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没办法鉴定成淫秽物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儿童色情物品没有采取区别于淫秽物品认定的单独评价标准,对于持有、浏览、观看儿童色情物品的行为也没有像很多国家那样予以犯罪化打击,因此,现行的法律并不能对该网红进行制裁。现在的立法、司法并没有跟上公众对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容忍度降低以及回应其希望更加强化打击和预防机制的呼声和诉求。

  即使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法打击的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一些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儿童保护意识也跟不上。例如在猥亵儿童罪中对于没有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的认定,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没有身体接触、更没有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不能定罪,不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实际上,关于性侵儿童在国际上公认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身体接触型性侵,另一种是非身体接触型性侵,并且没有身体接触并不意味着危险性和伤害性就比身体接触型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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