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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2)

2017-08-12 21:0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执法衔接不畅是问题关键 

 

  “除了入罪门槛之外,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叶飘零说,“目前法律规定,对传销组织的执法是以工商机关为主。而工商机关执法力度远远不够,他们没有权力进入私人住宅强制执法;如果人被限制自由,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定位。而且,从老百姓的常识来讲,根本想不到工商机关有这个职能。即使受害,也不知道该去找工商机关。”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在打击传销行为中,工商机关是必要的执法机关。”袁彬解释说,传销行为不仅涉及刑事犯罪,也会涉及行政处罚,这时就需要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例如,《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那么,该行为就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畴。 

 

  “另外,法律并未将工商机关先行介入规定为强制的前置程序。遇到传销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介入。”袁彬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对此专门进行了解释。 

 

  “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执法机关谁主谁次,而在于两者如何有效衔接。接下来,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才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袁彬表示。 

 

  叶飘零建议,可以将民间力量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起到宣传、反洗脑等重要作用。例如,民间组织与执法机关加强联动配合,将其获取的线索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或者执法机关端掉的传销窝点,民间组织可以对参与人员进行劝说挽救。 

 

  宣传难以跟上传销“变种”步伐 

 

  “传销活动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传销宣传不到位。”叶飘零说,目前,媒体经常报道传销案件,大都是由于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传销个案。现在很多传销已经非常“人性化”,根本不会限制人身自由与通讯。“有些受害者甚至会受此误导。误入传销组织时,看到既没有没收手机,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想当然地以为这不是传销,下意识地就放松了警惕。”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新式”传销可谓花样百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很多传销打着“微商”“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甚至演变出金融传销、旅游传销等,让人防不胜防。 

 

  “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对传销的认定越来越难,而群众就更难以辨识了。”袁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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