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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

2017-08-12 21:0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骗局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天津警方积极应对,开展集中行动,打击整治“蝶贝蕾”等传销组织。 

 

  “‘蝶贝蕾’传销的洗脑课程,我现在都可以倒背如流。”近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资深反传销人士叶飘零,言谈间,他显得十分平静。叶飘零曾经在“蝶贝蕾”传销组织待过几年,还做到了一定级别。他退出传销组织后,2005年与几名志同道合的志愿者成立了反传销同盟,致力于解救陷入传销的受害者。截至目前,已经解救上万名受害者。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何还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该如何治理传销?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 

 

  在叶飘零看来,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对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追诉。对于3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只有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早在2013年,央视记者曾经到传销组织卧底,并与当地警方配合进行抓捕行动。结果,由于该窝点一共只有29人,最终警方不得不将他们全部释放。 

 

  “传销组织手法很多,有人会专门研究法律,对抗能力很强。”叶飘零说。 

 

  一位有着丰富传销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几年,他所在的检察院一直注意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但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基本都是对一些下游犯罪进行处罚,如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对传销行为本身定罪的很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则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讲,“30人”和“3级”的规定,是合理的。“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传销组织存在,二是起到组织、领导作用。‘30人’是对‘传销组织’存在的人数认定;‘3级’则是对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结构认定。” 

 

  “即使抓到组织、领导者,但将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叶飘零说,即使打掉一个组织者,很快会产生另一个组织者,而传销组织根本不会解散。 

 

  “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袁彬说,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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