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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2)

2017-08-12 20:5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此次《禁限用规则》除了规定“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外,还有诸多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有11条,包括一般禁止性规则和特殊禁止性规则。其中,一般禁止性规则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等等。

 

  那么,何种情况下,“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对此,这位负责人解读称,本条款主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包括3类情形:一是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范的姓名的。如“董存瑞”“雷锋”等。二是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姓名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是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受驰名商标保护的汉字限制使用

 

  在《禁限用规则》中,限制性规则有15条,包括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的规定,正是出现在其中的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中。

 

  除该条外,6条企业字号限用规则中还包括: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也就是说,那些意图利用驰名商标——这一长期被民间错误理解为“金字招牌”的法律概念,来进行企业字号注册的行为,也将行不通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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