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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司法局: 借车惹官司 法援来帮忙

2017-06-30 22:15来源:陕西传媒网浏览:手机版

  2016年12月16日16:03 党某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通过多年辛苦努力为自己购买了一辆五菱牌小汽车,从此出行方便了许多!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党某某碍于情面将自己的五菱牌小汽车借给在大荔县城管局上班并经常驾驶综合执法车的王某——由此,党某某因借车惹起的一系列官司和两年多的诉讼从此拉开了序幕——

 

  党某某将车借给王某的第二天,王某又碍于情面将车借给了未成年人贺某——2014年12月9日15时许,贺某驾驶党某某的五菱牌小汽车在大荔县安仁镇伏波村村南将骑电动车的马某某撞倒,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经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贺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查:贺某因系未成年人不符合领取驾驶执照的年龄条件,没有驾驶执照;更令党某某没有想到的是一直经常驾驶综合执法车行使综合执法权的王某也没有驾驶执照!后来,受伤的马某某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98705.76元,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伤残;电动车和手机损失4450元;党某某的五菱牌小汽车受损后施救和修理共花去费用15785元,同时该车被作为肇事车辆被交警大队扣押并经大荔县人民法院保全后,承担扣车停车费4600元!——损失在一天天加大,事态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2015年1月5日,在大荔县交通管理大队对各方调解无效并经各方协商无果情形下,马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贺某、党某某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和电动车与手机损失共11项,合计214105.76元;党某某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党某某的申请后,便指派当天值班的援助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后经法院同意将王某追加为本案被告一起参加诉讼;再后来,经过对马某某伤残鉴定的重新鉴定和连续的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判决: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赔偿马某某相应的损失122000元,2、贺某监护人赔偿马某某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额剩余损失的80%,即:66176.06元,3、党某某和王某各赔偿马某某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额剩余损失的10%,即:8272.05元;

 

  一审判决后,党某某和保险公司均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也都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18日改判: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赔偿马某某损失83414.4元,2、贺某监护人赔偿马某某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额剩余损失的80%,即:97044.6元,3、党某某、王某各赔偿马某某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额剩余损失的10%,即:12130.58元;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已经越来越多的走进了寻常百姓家,车辆作为越来越普遍的交通工具在被车主使用的同时,碍于情面被出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由于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纠葛和悲剧也越来越多地引发起人们的困惑和恐慌!我国对于车辆出借肇事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正如本案:出借车辆,在确保自身车辆无缺陷情形下,还要审查借车对象的身体状态和有无驾驶执照——否则,将承担审查不严的相应责任!同时,车辆作为大宗财产,还是要秉承谨慎出借的态度——莫让情面和好意打翻了友谊的小船,并铸成不该发生的祸患!(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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