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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党内处分:实行分级管理 开除党籍层级最高

2014-08-06 12:02来源:中国经济周刊浏览:手机版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姚冬琴|北京报道

本网讯  “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7月29日晚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出这一消息。

这条共69个字的消息,不亚于一颗威力巨大的核弹,震惊国内外政坛和民众。

从新闻角度看,这条短消息的每个字词几乎都是新闻点,周永康这个名字的爆炸力自不用说,其他每个字词也都被翻来覆去地研究背后深意。

如被立案审查的原因是“严重违纪”,而非以往落马高官的“严重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而不是“立案调查”、做出此决定的机构是“中共中央”、审查机构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周永康名字后没有加“同志”……铺天盖地的舆论对这69个字进行了咬文嚼字般的解读和琢磨。

在形形色色的舆论大潮中,有一个新闻点被高度关注,那就是“严重违纪”,意思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什么?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党纪处分条例》”)明确指出的内容。对周永康的立案审查,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信息梳理,十八大以来,包括周永康在内,已经有39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被通报正在接受调查或审查,截至7月30日,其中21位已经受到了党内最严厉的处分——开除党籍。

党纪、政纪与法纪

在已经被开出党籍的21位省部级高官中,大多数属于在违纪的同时涉嫌违法,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调查。但也有少数违反了党纪而未违法。

例如,中央纪委7月16日公布,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智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副省级待遇,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

同一天,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也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取消副省级待遇,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人们常说的党纪、政纪、法纪,有什么区别?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对《中国经济周刊》解释称,党纪是指党内纪律、法规,是约束党员的;政纪是指行政法规,是约束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纪则是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都需遵守的。

如果一位党员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则必须同时遵守党纪、政纪与法纪。对他的违纪问题也需分别处置。

例如,7月2日,中央纪委公布,经查,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冀文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违法犯罪。

对冀文林的党纪处分是: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冀文林开除党籍处分;政纪处分是:经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至于冀文林违法问题,则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至于为什么通报措辞中会有“严重违纪”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区别,王长江表示,这要看通报文件是谁发出的,如果是中央纪委发出的,只能是处理党内的事情,不能由党的机构来判断是否犯法。在接下来的审查中,如果发现违法问题,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对薄熙来的通报措辞也是“涉嫌严重违纪”。2013年1月,中央纪委通报称,薄熙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随后,该案进入司法程序。

与对薄熙来的通报措辞中使用“立案调查”不同的是,这次对周永康使用的是“立案审查”一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表示,“审查”还是属于党内的,从党内目前对他的定性来讲,毕竟还没有到司法程序。但是“审查”就意味着不光是“调查”,估计党内调查得已经差不多了,还剩下一个定性下结论的问题。

党纪,包括什么?首先,党的最高纪律体现在党章中。其次,还有作为党章必要补充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其他党内规章还包括针对具体问题的制度和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此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就像法律一样,党纪也设置了底线,党员越过底线就要处理。《党纪处分条例》是党内的惩罚机制,是专司惩处的一部条例。”王长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违反党纪如何处分?

——违反党纪的10种行为和5种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党章中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层级依次提高。而《党纪处分条例》对这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况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贪污贿赂方面,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失职、渎职方面,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经济周刊》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开信息梳理,十八大以来已公布审查结果的21位省部级以上官员,除湖南省衡阳市原市委书记童名谦因对衡阳市人大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被界定为“玩忽职守”外,其余20人的违纪情节中均涉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钱财”。

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对此分析称,现在看来,腐败现象进入高发期,已经危及到党的地位,自然要作为一个重要工作来抓。

除了贪污腐败,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对违纪情况的通报中,屡屡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评论称,贪官“与他人通奸”,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道德,践踏党的纪律,而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权色交易”,狼狈为奸,摄取社会财富,捞得更多的赃款。

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文称,一般情况下,通奸不违法,但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

 

在对省部级官员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常常能看到这样的措辞,“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那么,对哪些官员的调查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哪些则只需报中共中央备案?

事实上,对党员的处分实行分级管理,例如:对《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各部委、办以及属于这一级的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党组成员,国务院直属局局长、党组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报中央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今年密集被通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对他们的处分是需要报中共中央批准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章规定,如果要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因而,在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蒋洁敏、李东生,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李春城、王永春的通报中,都有同样的一句话“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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