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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不成反损容 慎重美容防被骗

2014-06-14 12:03来源:新疆哈密地区中级法院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因美容失败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本想通过美容院的“高科技”方式达到美容效果的退休女教师曾某,不仅没有如愿,反而损伤了皮肤,带来更多烦恼。她通过法律诉讼,最终获得到美容院的经济赔偿。

    女子激光祛斑 产生“后遗症”

    据了解,这家美容院对外宣传可以激光祛斑,治疗期限为3个月,每月一次包治包好。退休教师曾某给这家美容院支付了800元治疗费后,开始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曾某的脸上出现红肿,并有烧灼感,美容院店主蒋某告诉她,这是正常反应,吃点消炎药就没事了。曾某按蒋某说的方法服用消炎药,但未见好转,反而出现多处色素沉着。为此,曾某到红星医院皮肤科就诊,专家告诉她,她的皮肤已被灼伤,建议她去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美容院无资质 受工商部门处罚

    曾某又急又气,认为是美容院的治疗严重影响了她的面容和身心健康,于是多次到美容院找蒋某协商此事,蒋某再次表示,曾某的情况属于特例。曾某无奈,向哈密市工商局求助,工商部门核查此事后,告知蒋某没有美容医疗资质,

    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更不能用激光仪器,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为经济纠纷 双方诉至法院

    此后,曾某发现自己面部的色素沉着更加严重。她又辗转多地,在多家医院进行了长达一年之外的治疗,产生了不少费用,为此她多次与蒋某协商,让对方承担给自己造成的经济和身心损失,均遭拒绝,曾某最终诉至法院。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蒋某辩称自己已在工商部门处理过程中,将激光治疗的费用一次性退还给曾某,曾某后来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与自己无关。

    虽获美容院赔偿 消费者犹悔不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作为经营化妆品的个体户,并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蒋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条件下,对曾某进行激光祛斑治疗,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对蒋某有无治疗资格的审查情况下,就同意其给自己进行激光祛斑治疗,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况且不是每个人都适合采用激光技术祛斑,因此曾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蒋某赔偿曾某经济损失的50%,宣判后蒋某不服,上诉至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蒋某一次性赔偿曾某经济损失5000余元。

    尽管获得了经济损失,但曾某仍然高兴不起来,她后悔自己轻信美容院的宣传,不加辨别就接受治疗,结果使自己身心俱损。

    办案法院提醒广大爱美女性:做美容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美容院,千万不要为了图省事,或者道听途说就轻信美容院的宣传,要知道,多少钱也买不回健康和美丽。(周丽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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