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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出台“意见”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

2013-11-19 18:04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杭州11月19日电(记者岳德亮)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的若干意见》,界定了四类容易发生虚假仲裁案件的类型。

    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省仲裁委员会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有关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今年2月25日,浙江天台县法院就曾对该县原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2名作出虚假仲裁的仲裁员作出有罪判决。

    记者19日从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院了解到,这四类容易发生虚假仲裁案件的类型分别为:处于停产或歇业状态、资产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面临破产或者陷于其他债务纠纷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发生的案件;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企业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的集体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协议书内容异常,要求仲裁机构根据其协议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以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申请人的案件。

    这位负责人说,为有针对性地打击虚假仲裁,《意见》规定,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仲裁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并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

    而且,对参与制造虚假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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