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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人法律责任需落实

2013-09-27 15:15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图为7月22日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的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 (资料图片)

本网讯   2013年7月26日清晨,北京警方接到一名出租车司机报警,称车上一名乘客语无伦次,并携带水果刀和剪刀,声称要到机场闹事。在出租车司机的配合下,警方将嫌疑人抓获。经初查,嫌疑人白某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

相比这起未遂的事件,前几天发生的两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均属于恶性事件。7月22日,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发生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致1人死亡3人受伤,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7月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精神病人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而在此前的5月4日,北京广渠门附近发生的一起持刀伤人事件中导致2死1伤,持刀伤人的男子疑似有精神病。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1600万重型精神障碍患者。目前,北京在册接受治疗的重型精神障碍患者约有6.1万人。根据一般规律,约10%至20%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行凶,侵害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较之普通的伤人事件危害更大。这样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以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强悍”震惊公众。

5月1日起施行的精神卫生法旨在解决如何防治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患者,同时解决社会矛盾,缓解贫困家庭负担,保证社会公共安全。然而,这部施行不久的法律却难以阻挡上述恶性事件的发生,专家建议,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法律制度。

法律有规定实践难落实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卓小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详细解读了目前法律中关于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规定。

卓小勤说,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八条也对监护人职责作出了相应规定。刑法规定,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由监护人负责严加看管和送医,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卓小勤说,有关精神病人监护责任在民法通则中已经有了比较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精神卫生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又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例如精神卫生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从事多年犯罪心理研究工作的刘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精神病患者肇事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主要表现在监护不到位或者缺位。如在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中,有的因为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无力监护;有的监护人怕自己成为受害者,惟恐避之不及;还有的虽然有监护能力,但因对精神病患者缺乏信心、失去耐心,不履行监护职责,不愿监护;有的精神病患者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又没有其他监护人,而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又未负起监护责任,导致精神病患者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于监护责任的缺失,精神病患者很容易发生肇事事件。

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浙江省温州市康宁司法鉴定所所长李方敏说,近两年来,该所接受各地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精神病鉴定,共有285例。其中183例是由于一些监护人监护不力、监护失控,甚至不监护导致精神病人发病肇事的,占了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行为涉及到各种犯罪类型,如纵火、投毒、强奸、诬告、凶杀、破坏通信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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