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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审批中的"猫腻":房管干部与房屋中介内外勾结大肆敛财(3)

2020-07-21 14:0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相关规定,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是每月扣缴一次,缴费前提是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如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只可以从补办登记后开始缴费,而不能在登记前办补缴。
  在实施房产限购政策的城市,对于外地人而言,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保就是买房的硬性门槛,没有办社保或个税证明就买不了房。本案虽然社保“补办”成了,但“补办”的人并没有顺利买到房,而是联手“促成”违法犯罪的房管干部和中介悉数进了“班房”。本案警示人们,在购房资格审批时妄图通过弄虚作假的社会缴费证明蒙混过关,未办社保的限购人非但无法实现购房梦,编造虚假缴费记录的责任人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本案也警示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产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层层审批监督和人员轮岗交流,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内部人员与中介人员内外勾结,在审核社保缴费过程中造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管理,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及时予以处罚和取缔,形成对中介造假行为的震慑,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此类造假行为再次发生。(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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