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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偷拍事件频发谁之过(3)

2020-05-30 20:13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张新宝则认为,消费者在此类事件中是比较无辜和无助的,对于他们来说,自主采取措施预防此类事件难度较大。虽然消费者自身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但更多的还是应该依赖于加强对此类偷拍偷录设备的管理、酒店行业管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私密安全的消费环境。
  “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隐私权的保障力度,加强对酒店等特殊行业的监管,防患于未然。”张星水说。
  窃听窃照器材泛滥
  建议加强源头治理
  酒店偷拍事件频发,离不开密拍密录、跟踪定位等窃听、窃照器材的泛滥。在插座、时钟、加湿器、无线充电器等常用物品中,都可能藏有针孔摄像头。
  “在互联网上,针孔摄像类设备的售卖目前其实处于灰色状态,还没有特别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张星水说。
  2019年9月份,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组织60多名警力赴深圳市龙岗区,对藏匿在当地一家工业园内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进行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缴获窃听、窃照器材成品、半成品、生产工具及配件万余件,涉案金额40多万元。
  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类设备的交易需要资质,刑法中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此类案件中涉案人一般没有资质购买,即便根据非事实性侵权用途的基本原则,卖家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此类设备往往不以“窃听、窃照”设备的名义售卖,而是有内部“行规”,因此网购平台有必要采取措施下架相关电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条就包括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但仅凭该法还不能根本杜绝这种类型的违法犯罪。”张星水说,立法的滞后性会导致执法上的局限,针对目前的情况而言,还需要加强立法。
  朱巍认为,目前我国对微型录音录像设备的交易管理存在一定问题。
  “已有的法律的确还存在空白。”朱巍说,2014年年底,公安部等三部门曾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国家安全法中虽然有类似规定,但主要与国家安全相关,民间的侵权案件也不适用,未来应该要有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相关罪名是否可以考虑延伸至生产、销售、非法使用、提供服务等各个领域,形成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张新宝认为,从交易环节进行管理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网络上的产品过于繁杂,因此最好从生产源头进行管控。
  张星水说:“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保障此类设备的技术秘密不外泄。从公安部门抓起,因为此类设备很多是由公安系统研制开发的,即使私人研发也需要借助国家相关保密安全单位的特殊技术来进行生产,因此涉及此类设备的公检法机构要遵循保密法,防止技术秘密泄露到民间或被不法分子获取。”
  其次,公安机关应该严控严打泄露技术秘密、技术装备的不法行为,防止技术被复制并用于非法交易和犯罪。如发现试图泄露秘密的内鬼,应坚决清除出专业保密队伍。
  第三,国家应立法严格规范此类设备的生产流程,使其只能用于保障国家利益的专业用途,不能肆意买卖、交易、传播甚至脱离国家的管控。国家安全保障法也应该加大力度,对这种特殊设备进行严格管控,防止流入到社会上危害民众。
  张星水认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此类特殊器具的自然人,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采取严厉的打击制裁措施,做到即使有人想买,也无人敢卖,彻底堵住源头。受害者还应该追究酒店的过失责任,标本兼治才能警示社会,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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