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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豆霸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0-05-01 13:4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长春4月30日电(记者于贺)“以非法控制长春市东北亚粮油市场、水产市场、万通市场的豆制品市场为目的,吸纳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为成员组建专门的公司,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盘剥豆制品商户合法经营所获得的利润,自己不生产一块豆腐,却短时间内霸占了长春市内的豆制品市场。”3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刘某云等10名原审被告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4月10日,该案作为六个典型案例之一,被中央政法委公众号选为扫黑除恶阶段性成果刊发。
  2018年2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大队接到某经营生产干豆腐、盒豆腐的商户反映称:有个叫“大乐”的人,自2017年4月开始,就不断打电话提出要与其合作,他始终没同意。合作未果,“大乐”有一天带来了三辆车,车上满载彪形大汉,并再次通知其到长春市自由大路金源宾馆开会谈合作,该商户迫于压力同意合作。“大乐”是谁?这要从一起“豆霸案”中寻找答案。
  经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大乐”原名刘某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于2018年1月20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夏,刘某云加入几人合伙开办的长春市宽城区苏氏豆制品坊后,陆续雇人进行豆制品生产销售。2016年秋,为达到非法控制豆制品市场的目的,几人于2017年1月3日22时许,在长吉公路北线龙嘉收费站附近,对吉林市向长春市运送油豆腐、豆腐泡的货运车辆实施打砸,阻止外地豆制品流入本市。
  刘某云还先后吸收多人加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还为此成立了长春市新地利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仅通过垄断粉皮市场一项,该组织即攫取非法利益28万余元,严重干扰和破坏了长春市豆制品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此后,刘某云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成立专门公司进行明确分工和专门训练,并组建了新的公司在一个月内攫取非法利益11万余元,对长春市豆制品销售主要集散地的豆制品供销渠道、豆制品价格形成重大影响,社会影响恶劣。上述非法所得累计近40万元。
  砸送货车、投放冰毒、以家人威胁民警妨碍公务、列队迎接拘留期满兄弟……该案件涉案金额不足40万,但实施犯罪的区间较短,犯罪手段和行为极其恶劣,犯罪团伙气焰极度嚣张。该案是一起典型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长春市的豆制品行业经营者深恶痛绝,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同时,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2019年11月1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某云、姜某岩等16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共有16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7项罪名,20起违法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某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刘某云、姜某岩等10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采信,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犯罪名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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