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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回应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2020-02-29 11:22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罗沙、陈菲)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
  问: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时,如何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答:根据“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案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严把握。对于意见中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也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如何认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对行为人当时不清楚自身状况,事后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是否可以认定?
  答:实践中,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等为依据。对于行为人虽然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某些新冠肺炎感染症状,但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诊断结论、检验报告的,不能认定为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办案中,对于实施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尚未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但事后经诊断、检验,被确认系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不应适用意见关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构成有关犯罪的规定。
  问: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比如,有的地方应急指挥部和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发布的居家隔离14天通告,是否可以认定?
  答: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时,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可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依据。同时,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法律依据充分、无明显不当,一般均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有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外,还需要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对于一般的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问: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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