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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线无效违约担责 约定执行竞业限制应注意什么?(3)

2019-11-03 12:21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相关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择业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职业流动性也不断增加。在职业流动过程中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其中竞业限制就是一个常常发生法律纠纷的问题。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生产经营利益,同时它也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制度上和实践中必须平衡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成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与劳动者协商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延长期限,否则就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及时给予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依法订立竞业限制后,就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不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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