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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3)

2019-10-31 12:5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要确保办案质量,坚决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今年10月12日,张军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再次明确要求。 
  “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具有特殊且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和职能,对于协同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共同打击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既防止扫黑除恶脱离法律的扩大化,也可以纠正因认识偏差的降格处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表示。 
  “坚守法定标准是应有之义” 
  在采访中,多位基层检察干警反映,近年来,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犯罪证据隐秘性强、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因此,对于同一案件,不同部门在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主要集中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等方面。 
  今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的首场新闻发布会汇聚了各界目光。“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司法办案人员而言,在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方面可谓是“及时雨”。 
  “扫黑除恶虽然是一项对涉黑恶犯罪总体上实行从严的专项斗争,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是应有之义。”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刘德法认为,扫黑除恶应当在法治轨道、法治框架内进行,不能为了追求案件数量,人为地将一般共同犯罪“拔高”为黑恶案件,导致扫黑除恶扩大化。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批捕起诉等工作中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坚守的底线。 
  据统计,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黑涉恶案件,批捕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11722件,起诉时未认定涉黑涉恶的9154件。 
  这组数据的背后,是最高检站高谋远、务实重行的统筹推进,是各地检察机关群策群力的精准施策,彰显着检察办案人员严格把关的法律智慧。 
  最高检于今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严格把关制度的通知》明确,实现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认定标准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握,审查意见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把关。记者注意到,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案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精准把脉,对症下药”。 
  甘肃省检察机关制定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涉黑涉恶案件同步审查报批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在提起公诉前,需经专门办案组、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讨论后层报省检察院扫黑办审查把关,确保定性准确、打准打狠。 
  江苏省检察机关建立涉恶案件的明示、分析制度,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涉恶案件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在移送材料中的其中1份《起诉意见书》上加盖“涉恶案件”印章,同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对案件具有“涉恶”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重点围绕认定案件“涉恶”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性质有不同认识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 
  重庆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办案质量专项检查整治,对已结、在办涉黑涉恶案件从实体、程序以及落实司法责任等开展全方面检查。同时,健全侦查监督工作通报制度,确保通报见人见事、问题指向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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