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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2)

2019-10-31 12:5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这个关键的危害性特征也成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最主要的分歧点之一。“在此案中,杨昊等人要债、挡债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但未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危害性特征不明显。”朱永权说。 
  “理越辩越明。除了危害性特征外,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取证建议,我们进一步侦查后认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均不明显。最终,我们认可了检察机关对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队长金留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案件的精准定性,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下去探讨,就不存在所谓的“丢面子”等问题。 
  2018年11月12日,丹徒区检察院将杨昊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6日,丹徒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借鉴与吸收典型性案例中好的做法,是实现刑事法律统一性、稳定性和适应性平衡的有效方式之一。”江西省律师协会会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工关注到最高检印发的典型案例后表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只有同时坚持政策要求和法治原则,才能收到较好的预期效果,既有利于打击严重犯罪,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也能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处于中间环节,但绝不是简单的“搬运工”,检察官精准把住认定关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的高度负责。 
  “办案质量这根弦要绷得紧而又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跑偏”的重要原则之一——“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在上述典型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是坚守“不凑数”底线、绝不拔高的精髓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也指出,要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要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确保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进行。”201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今年10月11日,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次推进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指导、线索摸排核查、依法办案、宣传引导等机制,有效破解扫黑除恶难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就高度重视办案质量、严格依法把关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2018年10月16日,张军在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考察调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当听到该院的“九求理念”中的“安全求慎”理念时指出:“强调这一点非常有必要,检察机关一定要注意办案安全,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第二天,张军在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把办案质量放在首位。 
  2018年10月30日,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促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 
  为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今年1月2日,最高检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此次会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软暴力”、“套路贷”以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财产处置等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及政策把握方面进行了细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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