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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2019-10-31 12:5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纪实(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 
  在专项斗争中,作为肩负法律监督重要职责的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法律底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最大程度发挥出政治效能和社会效益。 
  今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重申了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入选的5件典型案例中,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有2件。 
  “将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 
  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记者见到了典型案例之一——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办案检察官朱永权。他接受采访时说的一句话令记者印象深刻:“要将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这也是朱永权时刻牢记于心的箴言。 
  拿出手机,朱永权找出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办理这起案件之前,我对这些条款就已熟稔于心。要想做到‘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最为关键的就是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十分精准,把相关条款吃透,知晓立法的本意,这样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遇到难以认定的复杂情况时,才可能做到严格把关、精准认定。”朱永权说。 
  “对于杨昊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特征,我们提出了五方面的侦查取证建议,包括查明是否存在设立仪式或标志性事件,有无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等。”丹徒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桂林告诉记者,与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性质方面出现意见分歧时会有一定压力,但是检察官必须履行检察官法规定的“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记者注意到,在《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中,该案例指导意义第二条为“注重实质化引导侦查”。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毅对此感触颇深,他告诉记者:“在侦查阶段,镇江市检察院、丹徒区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办案组,与公安机关先后召开8次联席会议,每次会议时长都超过4个小时,这是真真切切的8次交流沟通,是高质量的8次严谨探讨。经过共同审查,我们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犯罪违法事实。”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可以整体把握个案之间的内在关联,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属于同一集团、团伙或共同犯罪人所犯罪行及时串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院长陈刚表示。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对黑恶势力的清除,对强化社会管理、净化社会环境意义重大。”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认为,在专项斗争中,必须坚持依法对黑恶势力进行有效甄别,谨防把不够黑恶势力的行为“人为”拔高,降低黑势力和恶势力的刑事认定标准,降低证据证明标准,把一些普通的寻衅滋事、强买强卖、聚众类犯罪简单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朱永权认为,前三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性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性特征。在实践中,很难仅凭前三个特征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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