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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串通"稀释"他人债权 提虚假诉讼被识破

2019-10-18 15:42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故意串通虚增债权从而“稀释”他人债权
湖北汉川:监督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

  正义网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查清了该案债务人胡某与债权人杨某合谋虚假诉讼,通过虚增债权“稀释”他人债权占比的违法事实,依法监督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汉川市法院近日主持调解,杨某与胡某重新达成协议,胡某所欠杨某的借款变更为29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 
  2018年8月底,汉川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胡某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以及杨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胡某的某工贸公司土地房产经法院拍卖所得2000余万元,法院已划扣1400余万元给某建筑公司,剩余款项500余万元将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这些债权人中,杨某的债权为704万余元,其余债权人债权额约400万元。若按债权占比计算,杨某的债权占比可能在60%以上。 
  杨某的债权是由汉川市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主持调解、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后法院确认的。但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徐某对法院近日确定的杨某704万余元债权数额产生了怀疑,认为杨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遂向汉川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汉川市检察院针对该案成立专案组,办案组以资金往来和查证关联人物为主线,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方案,有序开展调查。通过多方调查和数据分析,办案组获取了胡某、杨某及其配偶,以及某工贸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并对银行流水进行了数据比对和分析,同时调查了胡某、杨某的房屋、铺面等不动产的流转情况,询问了胡某、杨某等案件当事人,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往来和当事人交往情况等相关信息,获取了相关证据,基本确定这是一起“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 
  最终,杨某与胡某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承认了双方故意串通虚增部份债权、意图“稀释”他人合法债权比例的事实。 
  胡某交代,为建设自己的某工贸公司厂房,他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7次向杨某借款400万元,并分别向杨某出具了7张借条,均约定月利息1%。后经杨某索要,他偿还了其中2笔共计70万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胡某实际欠杨某330万元本金及利息。 
  胡某自知法院执行按“比例”分配债权,不可能足额偿还欠杨某的330万元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胡某与杨某商议,拉高双方债权,再通过到法院进行诉讼确定拉高的债权数额。即:胡某不扣减杨某已经偿还的2笔7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出具一张7笔借款本金共计400万元,月息按2%计算的借条给杨某,由杨某去法院起诉自己。 
  2018年6月,杨某持新的借条向汉川市法院起诉。同年8月22日,法院主持调解,杨某与胡某自行和解,如愿达成协议:400万元本金加上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04万余元,合计债权数额为704万余元。随后,法院对该债权数额予以确认。 
  办案组在调查中还查明,2018年7月,胡某将自己所有的一间门面卖给了杨某,约定的成交价是150万元,杨某从中扣除了40万元,扣除的40万元当作胡某还给杨某的钱。但胡某和杨某达成和解协议,以及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均隐瞒了这一事实。 
  据此,2018年11月,汉川市检察院向汉川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指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系伪造证据虚增债权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虚假诉讼。 
  今年3月,汉川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再审,同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即暂停对胡某及某工贸公司等相关案件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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