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pitube短视频配乐涉嫌侵权被诉 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权(2)
对于域外形成的视频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上述第2类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质证并根据各之间的关联程度等予以审核认定。 本案中的视频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该类证据具有独特的展现形式,无论证据形成的地点,在播放过程中均具有很高的还原再现属性,结合本案涉案音乐通过网络首次发表,诸多音乐软件均能展现作者照片及视频中人员展示其身份证明的客观情况,法院认为视频足以体现ShawnJamesSeymour为作曲者和表演者。基于ShawnJamesSeymour为表演者的身份,其当然知晓录音制作者的身份。结合ShawnJamesSeymour为Lullatone公司CEO及其展示了音序器中的音轨文件的事实,法院确认Lullatone公司为录音制作者。 二、原告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 依照授权书及公证认证文件,认定北京音未公司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三、被告北京春雨听雷构成侵权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春雨听雷在庭审中认可其制作了涉案视频并将其上传至“酷燃视频”及新浪微博上,故认定北京春雨听雷公司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 法院认为,北京春雨听雷系“@papitube.com”企业邮箱的实际使用人。北京音未公司仅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www.papitube.com”的主办单位为自由自在公司,便主张其为“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四、原告赴日维权支出的认定 在2019年3月赴日本的公证认证及差旅食宿费用并非获得授权的支出,应属于为了获得证据补强而进行的维权支出。该等证据补强行为,虽然属于维权范畴,但系原告担心相关诉求在诉讼中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假如,其在2018年12月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协议》和《授权书》之时能够将授权手续制作完备,便不会产生2019年3月再次赴日补强维权证据的支出。由此可见,该项支出并不合理,法院对该项支出,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取证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法院综合其提交的代理合同及在互联网法院诉讼的维权成本,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3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春雨听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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