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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原因多样业主企业均须守法(3)

2019-07-28 14:29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居民小区是人们生活居住的地方,其状况如何不但关系到公众的安全与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平安与和谐。物业公司相当于小区的管家,是小区的业主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而有偿选聘。因此,物业公司的首要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尽心尽职对小区做好服务与管理,在环境卫生、安全保障和公共维修等方面获得小区业主们的普遍认可和满意,以换取自己的应得报酬,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小区的业主们同样应当受到依法签订的合同的约束。依法、按时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首要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当前,一些小区的业主们毫无理由的、或者依据站不住脚的理由长期拖欠物业费,损害了企业和其他业主的利益。
  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小区业主,都应当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养成遇事找法、经营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遵守合同约定和道德规范。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对居民小区的服务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使居民小区成为社会和谐的牢固基础。(记者 韩宇 通讯员 曹佳 孙卓)(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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