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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下成毒品转放点 “关联”者最长获刑13年

2019-07-02 16:28来源:山东长安网浏览:手机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9日发布李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刘某多次转手贩卖毒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6日,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相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某处,刘某以4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
  5月9日,被告人车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冰毒,吕某某遂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又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2包(共约1.4克),并将毒品放置在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后王某联系吕某某,以1650元的价格将该2包冰毒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前往该处将冰毒取走。后吕某某与车某某约至某露天停车场进行交易,吕某某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车某某冰毒1包,约0.7克。
  5月13日,车某某联系吕某某购买冰毒,吕某某遂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又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并将冰毒放置在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后王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前往该处将冰毒取走。后吕某某与车某某约至某露天停车场进行交易,吕某某以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车某某冰毒约0.7克。
  5月14日,王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相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某处,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
  5月18日12时30许,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车某某吸毒、贩毒,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车某某。当日15时许,王某某联系车某某购买冰毒,车某某遂联系吕某某购买冰毒,吕某某又联系王某购买冰毒,王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并将冰毒放置在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后王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销售给吕某某,吕某某前往该处将冰毒取走。后吕某某在某露天停车场以900元的的价格将该包冰毒销售给车某某。二人共同吸食其中部分冰毒后,车某某在李沧区九水路某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剩余冰毒销售给王某某时被民警抓获,车某某与王某某交易的冰毒被当场缴获,经称重净重为0.4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车某某到案后供述其毒品是通过吕某某购买,民警根据车某某供述线索于当日18时30分许在李沧区某小区将吕某某抓获。
  5月18日20许,王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刘某以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冰毒约0.7克,王某从网上联系一出租车至市北区延安三路某处帮其取货,将装有该包冰毒的包裹在黄岛区开拓路附近交给王某。
  吕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并称协助抓捕刘某。同年5月19日,吕某某联系刘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约至某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进行交易,刘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销售冰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服饰店门口广告牌处查获了刘某向吕某某销售的1包冰毒,并从刘某身上查获冰毒3包,从刘某位于市北区延安三路的住处查获冰毒52包。上述被查获的56包毒品经称量净重共计39.2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侦查期间,王某通过微信与民警控制的刘某微信联系购买冰毒,民警使用刘某手机与王某约定在黄岛区某加油站交易,将王某抓获。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刘某均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车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次0.4克,吕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次共计约2.1克,王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次共计约2.8克,刘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7次共计约44.1克,四名被告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吕某某、王某属于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对其均应予处罚。王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车某某、吕某某均有立功表现,对车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对吕某某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吕某某、王某2018年5月18日贩卖毒品系受到犯意引诱而实施,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得假释;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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