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身房老板卷钱跑路恶意欠薪 被抓后还钱仍获刑
刚刚办了会员卡,一转眼健身房却关门大吉,前几天还热情招待的前台销售和老板,现在也不见了踪影。近年来,像这种忽悠人办卡、再圈钱跑路的新闻真的是屡见不鲜。而这些报道中,健身房往往是主角,这也让正在蓬勃发展的这一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一方面,这样的“健身房套路”欺诈了不少的消费者,另一方面,不少健身房还涉嫌恶意欠薪,让平时辛勤工作的教练等员工蒙受了巨大损失。日前,广东珠海香洲区就审理了一起健身房老板拖欠工资逃匿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健身房的恶意欠薪事件又给我们带来了哪些警示? 健身房老板拖欠工资逃匿 构成恶意欠薪 随着人们对运动健康的需求逐步加大,“健身房经济”近年来也开始逐渐升温。开设健身房前期投入成本低,盈利模式简单的特点让不少投资者获益的同时,也让有些人打起来圈钱跑路、恶意欠薪的主意。 据中国之声记者了解,从2016年5月开始,王某先后在珠海香洲区设立两家健身会所。然而在经营了不到一年之后,却因为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并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个月后,王某因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干脆选择逃匿:“最开始欠工资的时候,就用自己的办法到处去借钱来尝试去给他们发工资这样。因为后来资金越来越紧张,到后来确实是无力支付,才导致这样一个后果。”老板欠薪逃之夭夭,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打了水漂,员工们的生计也没了着落。无奈之下,胡某等11名员工只能选择向香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王某。负责本案审理的香洲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边琳琳:“这些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是由于没有办法找到这个王某,所以他们没有办法通过劳动仲裁或其他的途径去主张自己权益的时候,它最直接的一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直接找到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于违法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进行调查。” 立案调查后,香洲区人社局曾多次试图和王某电话联系,其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一周后,人社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通知,要求王某到案接受调查,后又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对王某经营的健身会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限期支付胡某等1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5789.5元,但王某并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直到当月27号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这才由其亲属代其向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付清劳动报酬。然而,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欠薪,被提起公诉。 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 触犯刑律 在法庭上,王某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在事后还清所有工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考虑:“希望能将员工的相关工资能及时的返还,最终是在本案。本案是在是在公安机关还未对本案追加起诉前,已经还清了所欠员工的所有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采用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王某归案后虽然支付了所欠员工全部工资,取得了员工的谅解。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香洲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边琳琳认为,不少恶意欠薪者心存侥幸,认为欠薪金额不大,违法成本不高,公安机关追讨力度不大,但实际上已经触犯刑法,与普通的劳资纠纷有着本质区别,边琳琳告诉中国之声记者:“那么总结就是要以逃匿的方式拒绝支付,那么都表现在行为人主观上他有一个恶意的。他要不然就是有支付能力,我不给你,要不然或者是我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我就以后也不打算再给你了,我就以逃匿的方式。这就是普通的劳资纠纷跟恶意欠薪的一个根本区别。达到一定数额的话,拖欠工资的时间人数和金额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话,那么你就不是普通的劳资纠纷了,那你就构成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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